浙江省和平慈善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
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基金会的治理结构,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,依据本基金会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-3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条 理事、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。
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:
(一)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与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;
(二)登记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;
(三)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:
(一)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
(二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第六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,包括办公费、调研费、差旅费等。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。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。
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据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。
第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 |